《欧盟拆船法案》(EU SRR)规定,现有的悬挂欧盟旗的船舶以及悬挂非欧盟旗的船舶在停靠欧盟港口时,在2020年12月31日截止期前,需要携带IHM证书或符合性声明(SOC),以及有害物质清单(IHM)。
近期欧盟在2020/C349号通函中,发布了关于履行《欧盟拆船法案》规定的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义务的指南。
从总体原则上,船东有责任履行船舶IHM相关的义务,而欧盟港口当局进行监督此义务的履行情况。但是,考虑到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的影响,使得履责的环境变得极其困难或无法实施,而新冠疫情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寻常、不可预见性以及超出相关方的可控范围。在此前提下,各成员国应该考虑每个船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在《欧盟拆船法案》的生效期到IHM的截止期的时间跨度,船东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进行了相关履约的准备工作。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2019年10月发布的EMSA指南已经给予了成员国及其检查官关于检查与执法的协助,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流程上,都旨在形成统一的实施规范和指令。因此,如果船舶无法履约,应该参考EMSA指南,应用专业的判断对无法履约情况进行识别、确认,并要求进行整改,由于新冠疫情导致的无法履约情况也应遵循此原则。
由新冠疫情产生的特定情况:
关于《欧盟拆船法案》的执行,欧盟港口国当局很可能会面对以下两种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情况,要求在检查时实行更加统一的办法。建议对挂欧盟旗和挂非欧盟旗的船舶暂时采用此办法,为期6个月,从2020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到2021年6月30日截止。
1) 没有有效的有害物质清单IHM和/或随附证书的船舶。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在2020年12月31日后可以停靠欧盟港口,船上没有有效的IHM和/或随附证书(挂欧盟旗的船为IHM证书或被拆证书,挂非欧盟旗的船为SOC),但是船东/船长需要声明此不合规情况是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
在所有这种情况下, 船东/船长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来履约。这样的证据可以包括例如签署的取样或检验合同,也可以包括为什么没办法拿到“半完整的IHM和证书”的正当理由,包括无法满足除上船检查外的发证要素的证据。然后由检查官来决定是否接受此证据和声明。
如果检查官接受此证据和说明,IHM及证书/SOC应在此检查后4个月内完成并认可。除此之外,将对该船进行警告,检查结果及警告将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检查后由于持续的旅行限制,船东/船长需要提供充足的书面证据表明无法实施初始计划,再由PSC检查官来根据船舶具体情况来决定其是否可接受。
2) 船舶持有半完整的IHM,并持有IHM证书或备拆证书(欧盟旗船舶)或符合性声明(SOC)(非欧盟旗船舶),但不包含上船(目标或随机)抽样。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在2020年12月31日后可以停靠欧盟港口,船上有IHM和证书,但是此IHM是通过远程非取样的方式编制的。此情况的产生是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上船检验无法进行。
在所有这些基于非取样的IHM签发证书的情况下,由于不完整性,此证书原则上是不被接受的,但是考虑到自从2020年3月以来很少有机会进行上船检验,如果挂旗国同意,这种远程检验的方式可以破例被接受。还有,这种情况下,相关的计划及安排应该保存在船上,显示当有资格的取样员可以在可行的时候上船完成取样。然后由检查官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此证据。
如果检查官确实接受船东/船长提供的证据,对于IHM证书或SOC,检查官应具体说明此IHM应该在检查后4个月内完成并认可。除此之外,将对该船进行警告,检查结果及警告将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检查后由于持续的旅行限制,船东/船长需要提供充足的书面证据表明无法实施初始计划,再由PSC检查官来根据船舶具体情况来决定其是否可接受。